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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民不应放弃听证权

1999-12-18 来源:生活时报 丁元浩 我有话说

为了制约行政机关乱处罚,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(以下简称处罚法)第四十二条规定:行政机关作出……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,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,听证说白了,就是在行政处罚决定未正式作出之前,给当事人一个申辩的机会。在经济生活中,有不少公民或单位,对行政机关的处罚深感不公,但又不敢提出要求听证,认为:“听证只是个形式,花钱,费时又起不了作用。”因而放弃了听证,放弃听证是错误的,有损自身权益的,只有要求听证才是正确的选择,其理由:

一、听证能减轻或免予处罚。《处罚法》有关条款规定:听证是依合法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进行。当事人可自己参加,亦可委派一至二人作代理。在听证会上当事人或代理人有申辩的权利,有质证的权利,有最后陈述的权利,有申请对有关证据重新核实的权利。对当事人申辩的事实、理由和证据,行政机关复核后认为成立的,将对原拟定的行政处罚意见进行变更。这样当事人可受到减轻或免予处罚。

二、不组织听证处罚决定无效。《处罚法》第四十一条规定,行政机关……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、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。也就是说当事人要求听证申辩的,行政机关不组织听证,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,对当事人无约束力,当事人可不予理睬。

三、不承担听证费用。《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: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的听证费用。这样公民不需花一分钱,便可享受到听证的权利,并与行政机关的调查人员平等地出现在听证会上相互辩论。

四、听证不加重处罚。《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: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。因此当事人要求听证,即使不能胜诉,也不能加重经济负担。

五、听证对于行政机关和当事人来说,就像一面多棱镜,能使政民双方透过镜子审视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标准,从而折射出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公民法律意识的高低,使大家都能从中吸取教训,增长法律知识,推进依法治国。

以上几点事实说明听证对当事人具有多方面利益优势,而无任何不利因素。因此奉劝公民在受到行政处罚之前,凡依法享有听证权利的,应在法定时效内提出要求听证,切不可轻易放弃。

上期答案

不该相信。因为骆驼有两个驼峰是不对的。

骆驼有两种,一种是单峰。一种是双峰。双峰骆驼生栖在蒙古及中亚沙漠地带。而非洲的撒哈拉沙漠及阿拉伯半岛上生栖的骆驼是单峰的。

因此,如果006号果真在埃及金字塔观光,就该乘坐单峰骆驼。这张照片很明显是一张伪造的照片。

即使是相同种类的动物,因生栖地不同体型也有差异。如印度大象与非洲大象相比,个头和耳朵都要小些,另外鼻子尖处的突起物,非洲象有两个,而印度象只有一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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